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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admins 日期:2010-12-1 11:35:11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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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作,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091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和对象:符合《意见》第2条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六类人才

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国家级专家学者;      3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专家学者;      4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5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人才;      6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发明专利、能形成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
   
引进人才年龄应符合以下要求:第12类人才不受限制;第34类人才一般要求在55周岁以下;第56类人才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第三条   认定办法:

(一)资格认定:第1234类人才及第5类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才,采取资格认定的办法直接认定。

(二)审核评定:对第6类人才及第5类在国外工作取得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人才,成立由人事、科技、教育、发改委、经委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

(二)主管部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申报);

(三)市人事局进行资格认定或组织审核评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资格认定:

1、申请单位提供所引进人才为院士、国家级专家学者、省()级专家学者、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海外硕士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护照)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3、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报表》;

4、市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报送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二)审核评定:

1、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的相关证明,如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知识产权入股合同或专利及其产业化合作协议、企业研发等重大项目的聘书或协议、该人才在原工作单位的任职证明和有关获奖证明;

2、引进人才个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护照)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4、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报表》;

5、市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报送材料后,及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为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对应标准分别向市、区人事局申请安家费补助。申请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安家费补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申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3、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安家费补助申报审批表》。

(二)安家费补助发放办法

1、安家费补助分三次补助到位,即初次聘用、一年后、二年后按2 :3 :5比例拨付到位。

2、市、区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按照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办法,向市、区人才办申请并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首次20%的安家费补助。

第二次30%、第三次50%的安家费补助,分别于一年后、二年后按上述办法申请拨付。

第七条  经认定为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对应标准分别向市、区人事局申请生活补贴。申请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生活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人才个人的银行卡(账)号;

2、申请单位发放给引进人才逐月的工资表复印件;

3、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

(二)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1、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每半年审核发放,即每年5月中旬审核发放上半年生活补贴,每年11月中旬审核发放下半年生活补贴。

2、市、区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按照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办法,向市、区人才办申请并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上半年(或下半年)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资金来源。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的安家费补助、生活补贴资金,从市、区两级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芜政〔200950号)文件规定分级承担,接受市、区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政策待遇,并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报表下载
http://www.whrs.gov.cn/rsj/download/gwy090801.doc

附表二: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安家费补助申报审批表下载
http://www.whrs.gov.cn/rsj/download/gwy090802.doc

附表三: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下载
http://www.whrs.gov.cn/rsj/download/gwy0908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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