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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政策,结合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实际情况,设立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第二条:创业资金主要为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企业科研开发项目以及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和投融资服务。 第三条:为保证创业资金的科学、合理投放,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维护资金的安全和增值,提高风险资金的使用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创业资金通过以下途径提供: 1、市财政拨款; 2、安徽省科技厅等上级部门的支持;3、企业、社团和个人的资助;4、创业资金运转增值部分;5、其他来源。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创业资金由创业中心负责管理。组建创业资金使用管理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创业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创业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统一受理创业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2、负责对申请企业及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工作; 3、负责编制创业投资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 4、负责创业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监督,报告项目运作情况。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创业资金的服务对象为: 1、进入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 2、孵化期满毕业后或体外孵化的企业。 第七条:创业资金的扶持领域为: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方向的领域:电子信息、软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以及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产业。 第八条:创业资金原则上采用投资、担保、短期资金周转等支持方式,对于为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提供配套无偿资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报科技局批准。 第九条:对申请创业资金的企业收取适当资金使用补偿费,补偿费收取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用于考评小组日常管理和评估评审工作经费,剩余部分作为创业资金滚动使用或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核销坏帐损失。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创业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政策、产业政策,技术(产品)产权明晰,具备商品化、产业化发展前景,市场潜力大;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勤奋敬业的精神、敏锐的市场意识和良好的受教育程度;管理层相互团结、协作精神较好;企业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 3、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小于70%;4、企业有资产(包括第三方资产)可提供抵押、质押,或有担保人给予有效担保;5、同一企业最高申请额为30万元。 第十一条:申请创业资金应提供如下文件: 1、科技创业资金申请书(包括企业简介、产品市场分析、资金用途、财务状况及还款来源); 2、以资产抵押、质押方式申请的需提供抵押、质押证明,以担保人方式申请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以及担保人签字的担保书;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和工作简历;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企业上年度的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近期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6、企业发展规划书(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的项目需提供);7、考评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考评小组收到创业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通过形式审查的,由考评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考评小组报创业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批准,并由创业中心和申请企业签定资金使用合同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创业资金的企业应无条件接受考评小组对创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如发现不符合创业资金使用范围的行为,考评小组应责令其改正,对弄虚作假或滥用资金的企业,考评小组报请创业中心批准后提前收回已提供的创业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创业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创业资金在企业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失,将根据创业资金使用合同书中的相应条款对企业的抵押物变现补偿,或由担保方偿还。 第十五条:创业资金使用应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市审计局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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