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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加强对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形成我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动漫产业的奖励。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二、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 2、在芜湖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动漫企业,同时,住所和研发、生产基地均应在芜湖市境内。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芜政[2007]104号)所确定的奖励范围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专项资金的奖励按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部门评审、社会公示、集中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奖励的书面报告,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原创奖励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申请播出奖励的,须提供国家、省、市电视播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3、申请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奖励的,须提供国家级、省级的批准或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4、申请展会和动漫基地园区补贴的,须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清单。 5、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受理申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奖励对象进行考察和评审。 2、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下同)负责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联审,并将联审意见报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额,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3、市财政局根据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材料拨付资金。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由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1、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工作;按预算管理要求办法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相关单位耳环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六、其他 (一)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动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单独申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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