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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审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四)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五)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七)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三)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 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留学生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创业园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市技术创新资金、孵化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六)创业园毕业企业,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一年,由创业园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八)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其贴息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可申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创业奖”,单人奖励标准最高为60万元人民币,并可参加国家、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十)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由人事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由创业园邀请来芜考察的留学人员,其国内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三)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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