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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09-9-7 22:11:06 人气:
导读: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芜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三)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九)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文件进行修订。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的条件:一、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和相关的经营服务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三)企业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企业或科技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四)以技术性收入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设施。(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经营)总额的3%以上。(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二、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技术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三)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销售利税率百分之十以上;(四)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省有关规定;(五)质量稳定可靠,用户满意。第五条 我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第六条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程序: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由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无科委的向经计委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向管委会分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或《芜湖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3、法人营业执照;4、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5、企业章程及企业管理制度目录;6、技术及产品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许可证、获奖等;7、技术及产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市场分析报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和技术性收入占全厂销售额比例;8、财务报表(上年及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二)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1、《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书》;
2、高新技术产品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
4、产品技术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许可证、获奖证书;
5、产品产权拥有证明(专利权,成果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
6、财务报表(上年及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
7、产品标准及说明。 二、县(区)科委(或经计委、主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委。三、市科委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认定,颁发《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芜湖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为二年,市科委根据《办法》于每年第一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责令其整改,一年内仍达不要求的,取消其资格。有效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新的《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芜湖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第八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有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每半年须向市科委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便于考核。第九条 认定的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符合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的,市科委向省科委推荐,申请认定为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第十条 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拥有单位在芜湖市投资创办企业,可持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认定证书,到市科委办理确认手续后,领取《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芜湖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第十一条 市科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经费方面,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择优向商业银行推荐,争取科技开发贷款。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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