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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技术权益的归属必须明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技术权益归属存在纠纷或难以界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暂不予以认定。 第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内容: 一、技术范围:属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对于现有高新技术范围未涵盖的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 二、技术等级: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对产业、产品、技术发展的影响作用和创新程度,将所认定的成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三、技术风险:根据成果的成熟性、工艺装备的配套性、产品质量的保障条件,将所认定的成果分为小试成果、中试成果、工试(区试)成果。 第五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条件属高新技术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基础性创新或较大技术发明的成果,必须有一定的物化形式或明确的应用目的、方法及途径,同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二、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的成果,其关键技术必须居国内领先,新颖性填补省内空白,并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三、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并已具备产业化条件的成果,必须对我省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影响和较大带动作用。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程序 一、申请渠道: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中央在皖科研机构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的科技管理机构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 二、申报材料: 1、《安徽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 2、技术权益等有关证明文件; 3、研制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或专利证书; 4、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 5、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必须的证明文件。 《安徽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认定的资料一式一份。 三、审批认定:省科学技术厅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审批认定,颁发《安徽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如发生技术权益转移,应当根据有关协议,到省科学技术厅重新办理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于成果生命周期较长、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批准可延长至三年。凡在有效期满后仍未实施转化的,需重新申请认定,否则在年度公告目录中取消。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有效期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过程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经查实后,省科学技术厅将撤销其《认定证书》,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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