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跑2021 | 政策系列推送之(四):《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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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系列推送之(四)

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一)工业大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材料、电线电缆等主导产业项目,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新引进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下同)2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3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外资项目按1美元:7元人民币换算,下同)。

2.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等项目;在芜用工人数达50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直播电商、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项目。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上述标准且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其他成长性高、带动力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经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第三条  市政府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前款中符合市投委会决策范围内事项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办法,按照《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重大招商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应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1.尽职调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方和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对投资方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专家评估: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合法性审查:由本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对招商意向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4.集体决策: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提交本级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重大招商项目需市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由县(市)区、开发区将招商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材料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召开政策审定会,各成员单位对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市级财政补贴大于5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在市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按规定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合同须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需市政府签订合同,按照市政府相关程序处理。第九条  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牵头单位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第十条  符合《芜湖市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开展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项目建设期、竣工期、投产期开展项目评估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