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芜湖市政府准备了丰富的政策福利。下面就跟着科创小编往下看吧。

     支持对象: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

奖励政策:

1.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

2.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支持对象: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奖励政策: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支持对象:
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政策: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

 奖励政策: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奖励政策: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对象: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

奖励政策: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对象: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

 奖励政策:

1.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2.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对上述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支持对象: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

 奖励政策:

1.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2.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对上述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支持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奖励政策: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支持对象: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     奖励政策:

1.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

2.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支持对象: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

奖励政策: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

      支持对象:省新型研发机构

 奖励政策: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支持对象: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奖励政策: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支持对象: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

奖励政策: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      奖励政策: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奖励政策: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

 奖励政策: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奖励政策: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支持对象: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

奖励政策: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支持对象: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本地企业      奖励政策:

1.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

     支持对象: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奖励政策: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

      支持对象:联合在芜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开展工程化研发的本地企业

 奖励政策: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择优予以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对象: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奖励政策:

1.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

2.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支持对象:对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企业

奖励政策: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

 支持对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奖励政策: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奖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支持对象: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奖励政策: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支持对象:获得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的

 奖励政策: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奖励政策: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

     支持对象: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

奖励政策: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支持对象:被授予的国外发明专利、中国发明专利      奖励政策:

1.国外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

2.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3.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

     支持对象: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奖励政策: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支持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奖励政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奖励政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

奖励政策:

1.国家相关奖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省相关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对象: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      奖励政策:

1.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2.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

3.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支持对象: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

奖励政策:

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3.企业向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

      支持对象: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

 奖励政策:

1.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

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前三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支持对象: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奖励政策:

1.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2.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支持对象: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

奖励政策:

1.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2.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

 支持对象: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      奖励政策: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支持对象: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

奖励政策:

1.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

2.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支持对象: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企业

 奖励政策: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支持对象: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

 奖励政策: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

     支持对象: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

奖励政策: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支持对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奖励政策:

1.新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年度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3.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支持对象: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奖励政策: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

      支持对象: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

 奖励政策:

1.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对象: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

奖励政策: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对象: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

 奖励政策:

1.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对象: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

奖励政策: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

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