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年,我市被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为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根据《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办法》(芜政办[2013]22号)、《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5]15号)、《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财综〔2015〕169号)、《关于印发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知[2016]29号)精神,现就专利权质押贷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划型标准界定)

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中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和试验发展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4.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5.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6.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二、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2.无专利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已经实施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提出拟质押专利权的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6.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申请材料

1.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拟质押专利证书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年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其中专利权为实用新型的需提交评价报告。

4.拟质押专利权价值预评估报告。

5.企业近2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

6.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7.拟质押专利登记簿副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专利代办处申请办理)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

8.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申报审核程序

1.9月20日前,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含开发区、集中区,下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9月23日前,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或补正;9月27日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请材料中《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表》,向市知识产权局预报。

3.形式审查合格后,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有贷款意向的银行联合初审,并进行尽职调查,一致同意推荐及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的,由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担保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有贷款意向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于10月20前一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4.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强公司联合组织复审(对部分企业可实地考察),经复审一致通过后,11月10日前市知识产权局通知企业递交《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民强公司共同确定拟贷款额度,11月底前提请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要求

1.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申报工作是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发动。

2.要认真摸排企业,确保申报质量,按规定程序把好审核关。

3.抓好《关于印发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知[2016]2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兑现专利权质押贷款支持政策。

 

联系人:市知识产权局  叶世祥   3850919

                                                                                芜湖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