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6〕3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3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终止,均须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地方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税部门为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靠。
4、材料报送。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2)上盖章。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时统一报送到芜湖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2013年认定的企业如认定期间发生更名,须在完成名称变更后,再申请认定。
2、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3、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4、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和承诺书(附件3),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5、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打印,条形码完整;网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胶装本子的书脊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即国税或地税。
6、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4),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根据全省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分两批进行,每批次申报材料报送均分为两个步骤实施:
(1)分别在8月3日、9月15日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1份至芜湖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芜湖银湖北路38号,经开区创业中心内)。同时,各县报送经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意见的推荐申报企业名单4份,各区、开发区报送经区科技局(科创局)、财政局(财金局)、地税分局、市国税局税政制度处联合签署意见的推荐申报企业名单4份(见附件2)(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2)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和专家初审会后,企业根据初审会专家修改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各县区科技局于8月15日、9月28日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正两副)至芜湖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请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按通知要求做好充分准备,扎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市科技局联系人: 程 辉  童震 电话:3831594
市财政局联系人: 晏民春 电话:3122260
市国税局联系人: 雷 英 电话:3992052
市地税局联系人: 杨先霞 电话:2911592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袁 荣 电话:584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