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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孵化产品具备的条件: 1、列入国家、省(部)级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开发区、市科委高新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产品; 2、经国家、省(部)级鉴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3、经确认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产品;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产品; 5、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和新材料领域的项目;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市场潜力较大,质量稳定可靠,用户能满意。 (二) 孵化企业具备的条件: 1、 持有科技成果或专利的企业及个人; 2、 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及成果转让; 3、 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及个人、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4、 企业负责人是熟悉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投资者,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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