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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科技创业园区物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科技创业园区管理,给孵化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 凡进驻孵化企业在鉴定使用协议后,应及时交纳使用费,并办理进驻孵化的有关手续。 2、 物业管理部门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标准及时将房屋交孵化企业使用,协议期满可终止或续签。 3、 孵化企业进驻创业楼后,要遵守公共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产和环境卫生。企业使用部分房屋内的卫生和安全由企业自行负责,并做好"门前三包"。创业楼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由物业管理部负责。 4、 进驻孵化企业在接收房屋时,应检查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现象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提出修复。使用后,再有损坏,应由使用企业负责赔偿。 5、 孵化企业应加强其内部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如因事故给相邻造成损失,应由事故责任方负责赔偿。 6、 孵化企业不得将使用的房屋转让他人,或利用所使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与研制不相干的事情,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协议。 7、 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房屋整体结构,对使用的房屋和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不得在大楼的公共场所摆放物品。若因需要改建、装璜、接水接电,应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8、 对违反科技创业园区的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违规行为,对屡不服从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协议。 (二) 消防、安全规定 1、 凡进驻孵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是"中心"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有责任要切实承担自己单位和创业大楼的消防、安全责任; 2、 严禁易燃易爆物品进出或存入"中心"区域内,一经发现,责其及时改正,仍不改正,即由"中心"物业管理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罚款;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孵化企业在自己的科研、生产、办公区内,要配置一定的消防器材,以配合和补充整个创业中心的消防力量。 4、 对"中心"布置的消防设施要爱护,不得损坏、封闭,影响紧急时的使用,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乱堆乱放易燃品,若因需要,必须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 6、 孵化企业招聘职工,应加强管理,要有用工登记(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复印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和"中心"保安人员打击、教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 门卫制度 (四) 卫生要求 (五) 文印、电传、电子商务使用方法 (六) 电梯运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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